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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证监会开出的罚单为:没收杭五一违法所得29.58万元,并处以88.73万元罚款。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五一)
〔2018〕113号
当事人:杭五一,女,1962年4月出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杭五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杭五一自2002年至我会调查时任职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2004年3月1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2年2月至我会调查时任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2007年3月21日,何某英于东吴证券苏州狮山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
2007年3月,杭五一、何某英、徐某音、董某梅、许某英五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30万元,合计150万元,放入何某英证券账户。上述5人约定对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均享、亏损均担。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上述5人通过4次分红分别获得收益24万元,合计120万元。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2016年10月14日,杭五一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并主要委托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具体操作下单交易。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16年10月14日共委托下单2700余次,其中网上委托有2500余次,网上委托中的1440余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的IP地址,此外该账户还有203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该账户共委托下单2025次,其中1431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192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4次使用营业部员工王某手机下单。其中,使用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对应的001E907400C2等14个MAC地址的委托下单电脑系滨河路营业部的电脑。
7月1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五粮液集团获悉,该集团已推荐任命党委副书记邹涛为五粮液集团副董事长。该公司强调,这只是五粮液人事任命的一个推荐,目前手续还未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