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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原纪委副书记违规炒股9年,被罚没118.3万元

2018-11-29 09:38:18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杭五一,女,1962年4月出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自2002年至证监会调查时任职于东吴证券,2004年3月1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2年2月至证监会调查时任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2007年3月21日,何某英于东吴证券苏州狮山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

2007年3月,杭五一、何某英、徐某音、董某梅、许某英五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30万元,合计150万元,放入何某英证券账户。上述5人约定对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均享、亏损均担。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上述5人通过4次分红分别获得收益24万元,合计120万元。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2016年10月14日,杭五一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并主要委托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具体操作下单交易。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16年10月14日共委托下单2700余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390.52万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36.26万元,合计已获利金额147.88万元,归属于杭五一的获利金额为29.58万元。

对于证监会的处罚,杭五一在听证与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何某英账户与杭五一有关的资金所有权属于杭五一母亲郑某华。其二,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归郑某华所有。其三,杭五一未参与过账户的操作或者决策。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第一,调查取得的银行转账单显示何某英账户资金来源于杭五一,杭五一在听证阶段称资金实际是其母亲卖房款,但杭五一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于其母亲,其母亲和其他人的证言无客观证据支持,对杭五一此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第二,何某英账户盈利均通过银行转账直接给杭五一,杭五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将收益再转给其母亲;第三,调查获取客观证据证明杭五一的下单指令与实际交易基本一致,杭五一提供的有关人员证言前后矛盾,对杭五一未参与过账户操作或决策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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