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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负责人表示,农业农村部将依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从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落实相关政策,优化种业发展环境。同时,进一步完善种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种业信息监测与安全预警机制,确保国家种业安全。
6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了全国适用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2018全国版”),和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适用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2018自贸试验区版”)。
在农作物种业的限制领域,两份负面清单对外商投资股比要求不同,与前一年相比, “2018全国版”将外商投资种业的作物限制范围由“农作物”缩减为“小麦、玉米”,要求中方控股,即中方持股比例不低于51%。“2018自贸试验区版”将外商投资种业的作物限制范围由“农作物”缩减为“小麦、玉米”,要求中方持股比例不低于34%。
在禁止领域,两个负面清单规定完全相同。主要包括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禁止外商投资种植业领域的稻、大豆。该负责人表示,负面清单的修改大幅放宽了种业外商投资准入限制,进一步扩大了种业对外开放,大幅提升种业对外开放水平。
就外商落实投资农作物种业的流程,该负责人介绍,根据《种子法》和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玉米、小麦种业领域,需要申请准入许可;稻和大豆种业禁止外商投资,暂不受理申请。此外,外商投资种业企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无论是玉米、小麦还是其他作物,均需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该负责人强调,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扩大种业对外开放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加快引进国外名特优新品种,加快特色作物产业快速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特色农产品的需要。欢迎外商投资种业,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在4月博鳌亚洲论坛宣布的一系列金融开放政策和路线图,正式写入6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该负面清单将在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
原标题:前三季度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同比增95.1% ■本报见习记者 孟 珂 “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吸收外资主要有三大特点。”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10月18日在商务部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