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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黄有龙、赵薇等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5)

2018-11-21 09:27:40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另经核实,祥源文化因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于 2016 年 11 月28 日停牌,停牌时公司股价为 18.83 元/股。2017 年 1 月 12 日复牌后,祥源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 3、第 4 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最高涨至 25.00 元/股,涨幅高达 32.77%。2017 年 2 月8 日,祥源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 20.13 元/股,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 29.135%变更为 5.0396%。2017 年 2月 16 日祥源文化复牌,当日股价下跌 8.49%,第 2 个交易日下跌 6.89%。2017 年 4 月 1 日(休市),祥源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股价下跌 2.39%,后续该股股份持续下跌。2017 年 6月 2 日,祥源文化股价跌至最低点 8.85 元/股。截至 2017 年 7月 21 日,祥源文化收盘价为 9.03 元/股,较 2017 年 1 月 17 日股价最高点 25 元/股下跌 63.88%,较 2016 年 11 月 28 日首次停牌前股价下跌 45.20%。该控制权转让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期间,公司股价波动幅度巨大。

综上,龙薇传媒作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在自身资金准备不足、资金来源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贸然筹划收购事项,且未充分提示终止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2.22条等规定。

祥源文化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2017 年 1 月 12 日、2 月 16 日披露的回复本所问询函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等规定。

具体责任人方面,黄有龙作为龙薇传媒的代表,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祥源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龙薇传媒法定代表人赵薇在配偶黄有龙告知其收购祥源文化控股权事项后表示同意,知晓并支持收购控股权事项,在《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上签字,在中信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提供资料协助,在公告发布前看过信息披露内容。赵政受黄有龙指派,代表龙薇传媒负责本次控股权收购事项,参与收购谈判、寻找资金、组织回复本所问询函,并实际进行后续股权转让比例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谈判。黄有龙、赵薇是龙薇传媒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人,赵政为龙薇传媒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7 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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