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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第一条便提到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管理参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央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也重点谈及了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具体分工措施。该文件也曾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而在更早之前,原保监会在2017上半年也曾发文提出,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保险资金发起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在通过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方面,保险资金具有期限匹配的优势。保险机构(尤其是寿险公司)的负债期限较长,这使得保险资金期限较长,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周期较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具有匹配不良资产跨周期处置的优势。不良资产处置具有跨周期的属性,即在经济下行时不良资产供给增加,也是不良资产投资的建仓期,随着经济复苏,不良资产估值上升,投资人可获取跨周期溢价。
一位保险资管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保险资金做债转股,既是面对委托人,又是面对国家战略大局,所以一方面要保证收益性的要求,另一方面要与社会责任目标之间要把握衡。险资具有相对长期的优势,如果能在服务委托人的情况下可以去尝试,特别是国家战略有需要的时候,还是要积极推进。
随着近期利好“债转股”政策陆续落地,金融机构终于有钱“买买买”了。 “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