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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获准设债转股子公司,能缓解债转股落地难的老问题吗

2018-11-20 09:15:1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11月19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第一条便提到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管理参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央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也重点谈及了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具体分工措施。该文件也曾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新设实施机构。而在更早之前,原保监会在2017上半年也曾发文提出,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保险资金发起设立债转股实施机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在通过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方面,保险资金具有期限匹配的优势。保险机构(尤其是寿险公司)的负债期限较长,这使得保险资金期限较长,与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周期较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具有匹配不良资产跨周期处置的优势。不良资产处置具有跨周期的属性,即在经济下行时不良资产供给增加,也是不良资产投资的建仓期,随着经济复苏,不良资产估值上升,投资人可获取跨周期溢价。

一位保险资管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保险资金做债转股,既是面对委托人,又是面对国家战略大局,所以一方面要保证收益性的要求,另一方面要与社会责任目标之间要把握衡。险资具有相对长期的优势,如果能在服务委托人的情况下可以去尝试,特别是国家战略有需要的时候,还是要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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