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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落地倒计时50天 个人代购纳入监管范畴

2018-11-13 09:32:00    北京日报  参与评论()人

本报记者 陈雪柠

国内“双11”购物节刚刚结束,美国的圣诞促销“黑五”已经提上日程。对于大量从事海外代购的个人卖家来说,这可能是“最后的狂欢”。

明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将正式落地,其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也意味着,此前处于法律盲区的个人海外代购将戴上紧箍咒,纳入监管范畴。

代购走私被判刑10年

近日,“TSHOW进口服饰”淘宝店上架了“新宝贝”,标题为“失联很久的店主道歉信”。上面写着:“各位亲,请原谅我的不辞而别,我现在广州女子监狱,因为这个店铺做进口代购被判刑十年,并处罚金550万元,如有任何未尽的退款之类事宜,请联系我老公,他会全部负责。”

据了解,这是店主游燕的丈夫万健发布的信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被告人游燕在香港大量采购各种服饰,并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将服饰走私进境,通过网店销售牟利。涉及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余万元,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法院判决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元。

看似平常的个人代购竟是走私行为?有从事“人肉代购”的卖家表示不理解。“个人代购与走私的区别在于有无偷逃关税,从海外购买回国的物品如果在免税额度之上的,需要向海关申报,并补足税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违法行为,而如果偷逃应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构成走私犯罪。

游燕的入刑无形中加重了个人代购面对电商法的恐慌。就目前而言,电商法实际落地的执行力度还未可知,不过可以明确的是,个人代购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跨境电商平台需要报送商家的身份信息和纳税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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