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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严惩公司债承销超低价和返费行为(2)

2018-09-20 09:51:57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第三,研究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评价指标,指导证券业协会研究推进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实施方案,通过政策激励正面引导承销机构有序竞争。

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是否可以向投资者返费?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向投资者返费属严格禁止的行为,相关规定明确,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及其责任人员,证监会将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承销机构违规情节严重的,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对其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此外,今年7月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及人员,证监会将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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