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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落地,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2)

2018-09-20 09:40:29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2017年年末,《指引》已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并陆续在信托公司征求意见。

打破刚性兑付在信托行业已经探讨了很多年,尤其是近期资管新规下发后,打破刚性兑付的呼声更加热烈,但是由于界定信托公司受托责任的规定一直缺位,而此次《指引》若顺利实行,则有助于推动打破刚性。

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受托责任尽职要求,促进信托公司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保障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成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适用本指引。

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相关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指引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为委托人、受益人违法违规提供便利。

第四条 信托公司可以将本指引作为信托文件附件,或在信托合同中援引本指引有关内容,向委托人、受益人明示受托人的尽责准则。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修订。信托公司制定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应当涵盖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等信托业务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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