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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个月来,中国债券市场违约进入高发期,违约主体不乏评级较高的上市公司,这令国内债市的评级弊病也随之暴露。
根据交易商协会《2018年第二季度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二季度新增5家违约发行人,评级机构在发行人违约后大跨度下调级别,基本都要违约后才会有级别调整,丧失了评级预警的效果。
《公告》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分支机构和自律组织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自律调查,必要时可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联合调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同时,将建立健全评级监管及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逐步统一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
此外,《公告》还对信用评级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防范利益冲突,统一评级标准,保证评级质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