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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旅行社将出境游保证金挪作他用 游客回国要不回

2018-09-06 09:34:55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对话动机

对于旅行社收取保证金的问题,2017年9月,原国家旅游局印发《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其中要求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游客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业账户或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更不得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挪作他用。

然而,在实践中,仍有部分旅行社直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

对于旅行社收取保证金以及出现问题后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对话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邱宝昌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       孟 婷

记者:有的旅行社由于资金链断裂而无法偿还游客交纳的保证金,相关人士已经被处理,但是游客的保证金到现在都没要回来,应该怎么办?

邱宝昌:这种情况实际上可以起诉。按理说,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所以按照合同的规定,旅行社要退还保证金。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于回国之后退还保证金,实际上是违约行为,游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起诉旅行社,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如果这个旅行社的自然控股人已经被判刑,可以将旅行社和自然人(协议控股人)一起起诉,但是如果没有可用于赔偿的财产,就需要走破产程序。

记者:旅行社在归还游客保证金时拖延甚至不予归还,应该如何看待此类问题?

邱宝昌:这其实涉及旅行社是否诚信经营的问题。现在有些旅行社收取保证金,但是有的旅行社过了很长时间才退还保证金。我在10年前就遇到一个相关案例,交了15万元保证金,两年了都没有要回来,所以这就涉及设置保证金合理不合理以及保证金怎么托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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