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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及其实控人、董事长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2018-09-05 09:05:27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四、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岛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收到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市海渔海监执处罚〔2017〕010号),如意岛公司被处以3733万元的罚款,如意岛公司已于2017年11月30日缴纳了全部罚款。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3条、第11.3.3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3条、第11.11.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2条、第6.3.8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违反了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王继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祖明在知悉相关重大事件发生时,未立即履行报告义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3.24条、第3.7.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继伟,监事梁琪、监事符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学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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