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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可抵个税 个税法修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2018-08-29 17:28:15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稿酬拟享受双重减征优惠

稿酬纳税改革是此次个税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实行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优惠;有的建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按照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

草案二审稿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按照草案二审稿,以10万元稿酬为例,将先减除百分之二十,以8万元为收入额纳入综合收入,之后按照百分之七十即56000元计算个税。

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其他减免税情形”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相关事项尽量在法律中明确,确实无法在法律中明确的,也应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草案二审稿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草案二审稿还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三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分别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同时,分别增加规定,国务院关于免税、减税的规定,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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