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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以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大力提升我省利用外资规模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贯彻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大会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切实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扩大制造业领域开放,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取消船舶、飞机设计、制造、维修等领域限制。放宽基础设施、商贸流通、文化等服务业和农业、能源资源领域外资准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动金融业开放创新。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鼓励外资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省内金融机构改革。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获得投资额度和运营资质,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构建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加大拟上市企业培育力度,强化河北境外上市股权投资基金对接境外资本市场功能,推动优质企业境外上市。落实银行业扩大开放有关规定,允许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投资设立、入股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简化外资银行支行开业许可流程,取消有关业务审批。允许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境外保险专业代理、公估机构,以及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公估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保监局、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5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有序引入境外优质机构投资期货公司,证监会近日会同有关部门就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涉及几个方面:一是明确适用范围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已修订完成,即将发布。新版负面清单包括全国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比全国的负面清单开放力度将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