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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的金融行业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的举措中,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将放宽至51%,且三年后不再设限。对期货行业而言,这意味着外资控股期货公司成为可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随着外资股比提升至控股,外资股东对期货公司经营影响程度将进一步加深,外资期货公司经营特点可能与内资期货公司分化,现行监管规定将出现不适应的状况。
一是外资股东资质条件有待进一步细化。二是现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不一定适应外商控股期货公司经营特点。三是外商控股期货公司可能在信息系统部署、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方式、文本语言等方面带来新的监管问题。为更好实现期货业对外开放目标,有必要制订一部专门规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规章。
《外资办法》共19条,包括明确适用范围、细化境外股东条件、规范间接持股、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以及规定加强信息技术监管。
下面是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出的七大看点。
一,《外资办法》适用哪些机构?
《外资办法》第二条中,将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 5% 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外资股比低于5%的期货公司,直接适用《公司办法》相关规定。
二,外资股东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外资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看到,第七条规定,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九条规定,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