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新政征求意见:中国籍高管不得少于1/3

2018-05-05 10:36:32      参与评论()人

考虑到期货监管人员与境外投资者存在的语言差异,《外资办法》在第14条中要求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必须使用中文,报送监管部门的其他材料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七,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方面有何特殊监管?

为有效监管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使用,《外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存储客户信息的数据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境内。

目前国内仅有两家合资期货公司,分别为银河期货及摩根大通期货。其中,银河期货的外资方是苏格兰皇家银行,持股比例为16.68%;而摩根大通期货的外资持股比例较高,摩根大通持股49%。另一家曾经的合资期货公司中信新际期货,在2014年被中信期货吸收合并,外资退出。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逐步放宽外资持股比例,期货品种国际化继续推进,国内期货行业将迎来对外开放新格局。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

    点击加载更多相关新闻
    没有更多相关新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