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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体育被B轮融资投资人要求回购股份,乐视网拒认担保义务

2018-08-28 09:20:00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一、 本案的背景基本情况

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体育”)于 2016年 4 月引入投资者,签署《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B 轮股东协议》”)和《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B 轮融资协议》(以下简称“《B 轮融资协议》”)。新增投资者 40 余方分别以现金、债转股形式增资,投资款共计 78.33 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6 月 4 日和 7 月 9 日分别公告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2018-096)、《关于就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内部核查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

二、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德清凯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凯佼”或“申请人”)于 2016 年 4 月与原股东(暨乐视网、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乐视体育及其他增资方签署了《B轮融资协议》,申请人以人民币 100,000,000 元对乐视体育进行增资,成为乐视体育股东。根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德清凯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原股东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 日为人民币 128,504,109.59 元;

2、请求裁决原股东承担本案仲裁费以及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等[申请人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明确具体金额]。”

三、本次仲裁进展及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处于仲裁审理过程中,未来的仲裁结果尚无法定论。

根据公司目前了解情况,本仲裁所述的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议、签署程序,其法律效力存疑。

对于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潜在承担担保、诉讼赔偿等或有责任、债务,上市公司将依法保留向相关责任人和非上市体系相关企业继续追索、起诉的权利。

四、备查文件

《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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