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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一般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专家表示,在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但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事故”,通常都被认定为工伤。
浙江省社会学会会长杨建华表示,如今在鉴定工伤的过程中,职能部门更多考量职工的行为是否与自身工作相关、是否合乎雇佣企业的利益,而不去机械地比照其是否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管理规定等等。
“通常情况下,能不能认定工伤不在于雇佣合同或企业制度中是否存在专门的约定条款,只要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工伤继而享受工伤待遇。”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湘南说。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标准是法定的,不能任意扩大。即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在事故中并不负主要责任的证明材料,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松绑”
王某的遭遇,在当地县人社局的介入后有了圆满的结局:王某所在公司负责人表态让其享受工伤待遇。此事虽小,但足以引发各方深思。
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伤认定是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旦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享受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该规定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兜底保护。
在杨建华看来,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庇护,但在现实中,劳动者仍处于弱势,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或进行曲解,甚至是行政复议后仍不认账,让不少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高翔认为,用人单位是员工权益的第一保障方,一定要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遇事总想着如何推诿、逃避,如果人心散了,公司的衰败也就近在眼前。保护员工合法利益,实际就是保护公司的长远利益。
同时,高翔表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也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唐弢)
本报北京7月23日电(赵兵、张彩峰)记者从23日人社部举行的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工程、会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教练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等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近期将向社会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