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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勇分析说,“网络医托”是特定主体与关联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一种利益输送模式,特定主体以互联网作为依托,使用具有欺骗性的方式引诱患者及家属前往关联医疗机构就诊。关联医疗机构在诊断过程中通过“过度医疗”“虚假医疗”等手段牟取高额医疗费用,关联医疗机构会在事先或事后给予特定主体以报酬,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
“网络医托”对患者造成危害损失,如何依法维权?
“在受到‘网络医托’欺骗后,若患者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行为人给予抚慰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邓勇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三倍赔偿,并且医疗机构与“网络医托”中介之间属于明知诊疗服务活动存在缺陷,如果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不仅可以要求给予相关实际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正当利用,为医疗行业和患者带来了福音,但同时需要注意把握其底线。邓勇认为,“网络医托”现象尽管可以通过现行的相关法律予以惩治,但无法产生有针对性的效果。他建议,尽快制定专门规制“网络医托”现象的法规。同时,“网络医托”涉及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机关,消除这种社会现象需要各部门强化全面监管,加大技术监管的力度,协同作业,共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