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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验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盘前,将优先选房的意向购房家庭名单和资料报送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进行审核和备案,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同时将符合条件的意向购房家庭清单移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优先选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意向购房家庭缴纳认筹金时间的先后顺序,有序组织意向购房家庭优先选房。优先选房后,剩余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预售方案,统一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四、监督管理
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整改的,暂停网签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发现意向购房家庭放弃已选房源、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恶意干扰优先选房的,取消购房资格,同时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优先选房资格申请。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