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国内经济新闻 > 正文

套路贷以放贷为幌子行“套财”之实,法官建议增设非法放贷罪

2018-06-19 12:00:21      参与评论()人

首先,合同上的出借人并非真实资金出借人。厉莉告诉记者,最初法院怀疑这一点,但并无证据。直到一次审理案件时,名义资金出借人承认自己只是普通职员,背后老板另有其人。

其次,实际借款金额和贷款利率成“悬案”,原告被告各执一词。厉莉告诉记者,签署“套路贷”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双方签订的是“不平等条约”,甚至有的资金出借人让借款人签署“空白合同”,即在一张白纸上签字,资金出借人在合同上写任意内容,常常夸大借款金额和利息。

第三,银行流水造假。在戴某试图套取陆某房产的案件中,两人签订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法院发现,戴某将钱分6次转入陆某账户,此后,这笔钱又全部转到其他银行卡上。表面上看,陆某得到了借款,之后又把借款转走作为他用。然而,实际上,陆某得到钱后,又把钱原原本本转给了戴某,相当于没有借到钱,银行流水实质上是在制造假象。

法官建议增设“非法放贷罪”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套路贷”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但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难以有效惩处非法放贷者。

厉莉表示,对于放贷环节中存在的某些情形能否认定为犯罪行为,目前并没有详细法规加以明确。有业内人士认为非法放贷可以被判非法经营罪,而根据刑法第225条列出的4条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情形,非法放贷不属于前三条的任何一种,只能归类于第四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这一定义也比较模糊,业内长期以来对非法放贷是否属非法经营罪存在争议。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厉莉在今年两会期间建议增设“非法放贷罪”,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下。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