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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火灾,规范消防改造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督促房屋的产权人、管理权人、使用权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市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中“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以下简称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主要包括:
(一)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
(二)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
(三)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第三条 本导则规定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应符合《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宿舍的意见(试行)》相关要求。
第四条 本导则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属人员密集场所。
第二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集体宿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不应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构件。
第六条 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第七条 厂房、库房等工业建筑改建用于职工集体宿舍应整栋改建。当集体宿舍与商场、写字楼、酒店等公共建筑合建时,应在水平方向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禁止设置门、窗、洞口,并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疏散楼梯。
第八条 每个居住房间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且每个居住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应超过8人。
第九条 建筑内部疏散走道、房间之间应采用实体砌块、楼板或其它实体墙进行分隔,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
6月14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主办的“2018陆家嘴论坛”在上海举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的主旨演讲围绕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