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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人单位根据房源调配结果及确定的入住对象,与运营机构签订蓝领公寓租赁合同,并统一纳入杭州市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九、蓝领公寓租赁合同可参照《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但合同中应载明各方主体相关情况、入住人员信息、房屋坐落和面积、设施设备状况、租赁期限及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押金、租赁期间相关费用、房屋使用及修缮、合同变更和解除、停止租赁的情形、房屋腾退及验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主要内容。
十、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蓝领公寓所在地块的开发进度合理确定相匹配的租赁期限。
十一、蓝领公寓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按低于同类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并协助蓝领公寓运营机构做好入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三、租赁期限内,入住人员退出蓝领公寓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安排其他具备入住资格的人员入住,并向运营机构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一个月内未按规定调整的,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运营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
十四、用人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注销、吊销或各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再符合申报要求和范围的,应主动配合运营机构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原入住人员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租赁申报,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十五、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用人单位如需继续租赁的,应按程序重新向蓝领公寓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
十六、用人单位或入住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租蓝领公寓的,或存在未按时缴纳租金、未实际居住、转租出借房屋、擅自安排他人入住、擅自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房屋用于违法活动等情形的,蓝领公寓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运营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可采取媒体曝光、通报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限制申报市区蓝领公寓等措施处理。
十七、蓝领公寓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蓝领公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十九、本办法由市租赁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