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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还规范了相关登记业务中存托人与中国结算的职责划分,存托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和公司行为服务等。
其中,在进行初始登记时,存托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存托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存托凭证的批复文件;
三,证券登记申请;
四,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
《细则》在第十一条中规定,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存托凭证,中国结算根据存托凭证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考虑到现阶段存托凭证质押登记的依据并不明确,中国结算在《细则》中指出,“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了解,《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进行了列举,其中并不包括存托凭证;《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存托凭证是否可以办理质押登记予以明确。
税费收取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提怎么算?
《细则》第十六条对结算币种进行了规定,存托凭证通过中国结算进行结算的,应当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对于税费收取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提问题,《细则》 第二十二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一,对于CDR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有关项目设置和标准均原则比照A股设定。其中,对于A股收费标准中原先以面值为计费基础的收费项目,参考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等境外存托凭证不设面值的实践做法,需将CDR部分登记结算收费项目的计费基础相应改为按份数收取,费用标准实质不变。
二,对于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委托或授权中国结算代为收取的费用(例如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监管费等),中国结算将按照委托或授权单位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中国结算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在有关部门做出具体规定前,中国结算按照现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暂不计提证券结算风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