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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刊文揭虚拟货币黑幕:60余家平台操纵“币值”吸血(2)

2018-03-28 09:19:30      参与评论()人

三是兼具多种违法犯罪特征。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常被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通常集中控制少数个人或公司账户吸纳、转移资金,又通过互联网媒介建立传销网络扩大集资规模,手法通常同时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场外非法交易平台等违法违规乃至犯罪活动的特征,但又与每一类违法犯罪活动不尽相同,造成在具体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难以定罪。如绝大部分虚拟货币宣传拥有动态收益,即发展下线获得相应比例的分成。而投资者首次投资也必须通过“领导人”上线进行操作。在数据分析中资金流向也呈现典型的“金字塔”结构。这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描述。但是,由于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的事物,在实际定罪中,又与“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一犯罪构成要件不太相符。

四是虚拟货币犯罪活动与地下钱庄紧密相连。现实生活中,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服务器往往放置在境外,即境内行骗、境外数钱,为提前跑路做好准备。在利用虚拟货币向社会公众募集大量资金后,幕后实际控制人利用地下钱庄等非法手段将资金转移出境,手法隐蔽,十分不利于监管。即便投资人发现上当受骗后,由于资金已出境,交易数据不能获取,根本无法追索,最终只能是“人财两空”的结局。例如,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吸纳十余亿元资金后将绝大部分资金转入地下钱庄组织,地下钱庄通过“对敲”(即在境内、境外建立两个资金池,在境内收款后通过境外资金池付款)等方式将募集资金转移至境外。多种犯罪活动交织,形成犯罪上下游利益链,既不利于监管又为后续案件侦破增添了难度。

虚拟货币的审计方法

一是善用大数据分析。对于所有涉众类问题线索的查处,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应用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大数据、高平台、宽视野、活思维也是处理这些问题的应有之义,虚拟货币重大问题线索也不例外。在目前的形势下,由于银行数量众多,而各家银行的数据标准不统一,这给数据分析带来很大的困难。所以,审计人员需要建立一个“标准表”,归纳最需要的数字字段,将不同银行的数据首先进行标准化,在统一标准的数据内进行分析。这种做法虽然前期工作量非常烦琐、庞大,但是为后期进行数据分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充分发挥数据作用提供了保障。同时,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基于便捷高效的优势,经过多年的发展,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已成为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不够严格规范,给犯罪团伙留下了空间,他们借用支付平台大肆归集和转移资金,这也给审计人员分析数据增添了难度。这就需要对问题线索中涉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清算平台数据分析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关联相关数据,将犯罪分子妄想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切断的资金流连接起来,形成一张无可逃脱的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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