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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房地产税不仅仅是税收的事儿 不能单兵突进(2)

2018-03-14 09:42:2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参与评论()人

关注房地产市场的长远发展,更应着眼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如果仅仅是出于为地方开辟稳定税源、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完善税收体系等目的,把眼光局限于房地产税,而忽视了房地产市场的长远发展,实际上是盯错了方向。

房地产税不会让地方政府“致富”

2016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约为16万亿元;在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约为3.6万亿元。一般来说,按照具有财产税传统的西方国家的税收结构,房地产税收入大致占公共财政收入的10%。按此推算,我国房地产税在出台并普及后,以当前税收规模测算,经验判断的合适收入规模约为1.6万亿元。这个规模不及当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一半。可见,房地产税从规模上替代不了土地出让金。在实际操作中,在推出房地产税后,很可能要相应削减交易环节税费。这样一来,房地产税对税收增加的作用还要进一步下降。

即使在当前土地出让金收入较高时期,地方政府债务积累也不能忽视。2010-2016年期间,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持续处于高位,年规模大体在2.7万亿元至4.0万亿元之间,但地方政府债务增长更快。显然,要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节流”比“开源”更重要。“节流”就是要约束政府无节制花钱、超常规建设等不顾债务过度积累的行为,不盲目上大工程、大项目,而要实现以上转变就非转变政府职能不可。

曾有观点认为,房地产税给地方政府创造稳定收入,地方政府会进一步推进楼市调控。这种看法实际上有待商榷。首先,不用说房地产税在起步阶段征收规模有限(这一点先行先试城市的实践已经证明),即使达到经验可行值的规模、即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0%,房地产税也不足以取代土地出让金收入。其次,在“建设型”政府实际行为中,政府支出实践中具有“以收定支”的特点,有多大财力办多大事。中国目前仍是发展中经济体,基础建设任务还远未完成,社会福利标准也较低,因此在实际上地方政府支出需求是巨大的,难以因有房地产税,而主动放弃土地出让金收入。

房地产税不能“单兵突进”

以房地产税为主体的财产税的特点是收入稳定,不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因而有助于建立政府稳定的公共服务体系。因此,我国房地产税何时推出,不仅要考虑到对房价的影响以及金融风险,更要考虑到我国财政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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