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放开股权限制,本次开放也会逐步开放业务范围限制。《规则》第五条的业务范围的内容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不复存在。崔凡表示,“我个人理解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可以实现国民待遇,与内资一致,原则上可以逐步申请开展《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的所有业务。但是根据《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原则上不超过4种,之后的变更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每次不超过两种。这一点内外资要求是一致的。”
准入放开与严格监管
中国政府对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是落实十九大精神的战略举措。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中国对外资的限制程度目前仍然是偏高的。”崔凡说。
2016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对世界62个主要经济体进行排名,中国对外资总的限制程度为第四,仅仅低于菲律宾、沙特和缅甸。在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上,中国的限制程度排为第二,仅仅低于缅甸。崔凡认为,这样高的限制程度已经束缚了中国进一步利用外资的能力,也不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
近两年,中国实际上已经在对外资开放方面有了迅速进步,中国的外资限制指数从2014年的排名第一的0.419,大幅下降到了2016年的0.327。“经过2018年的开放,我们预期中国的外资限制程度将能够降低到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中等水平。”崔凡表示。
在3月9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回答《金融时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实际上在加入WTO若干年后,我们也在准备,要进一步扩大开放,但是不巧后来又遇到了国际金融危机。现在,我们进入新的阶段后,确实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外开放可以胆子大一些,开放的程度更高一些。”
金融业涉及国家经济命脉,金融业的开放必须做到安全稳妥。因此,崔凡认为,社会各界对金融开放后风险防控问题的关心是值得理解和重视的。
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中指出,“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金融监管能力必须跟得上,在加强监管中不断提高开放水平。”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投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要求有“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的经验,近三年未受所在国重大处罚。对境外股东的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等方面都有新的严格要求。崔凡分析道,在境外股东投资准入之后,证券监管部门还会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基于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