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11城获批试点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
国土部在文件中要求,试点城市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而且项目要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除广州外,同时获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城市还有广东省的佛山与肇庆,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成都共11个城市。
广州市国规委:租赁房将纳入公租房范畴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7年,广州市就被列为全国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在此前的广州市“两会”上,广州市国规委的代表就表示,《广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已上报国土部。国规委的代表还强调集体用地建设的租赁房跟小产权房有着根本的区别,在集体用地上建设的租赁房不能拆分买卖,将纳入公租房范畴。
市国规委上述负责人表示,将会优先考虑在产业集聚的几个区开展试点,比如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区等,这些区产业集中,外地人才有很大的居住需求。建设租赁房后,房屋管理权与物业管理权都在村集体,100%是村集体的物业,租金收入也归村集体。
基本原则:严防“小产权房”和以租代售
《方案》显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要按照“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存量优先原则”。即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经批准后,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须在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并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应合理控制规模总量,科学安排规划布局,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坚守底线和防控风险,坚决防止出现新的“小产权房”,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可控。
《方案》还要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用途管制,须整体确权,坚决防止以租代售,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也就是说,只办理一个权属证,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
土地来源:空闲宅基地可申请纳入试点
记者在《方案》中了解到,节余存量宅基地、旧村改造中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用地等土地均可建租赁住房。
《方案》规定,广州市行政村范围内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通过腾退、按规定在本村范围内通过调剂、综合整治等方式节余出来的空闲宅基地,在优先保障本村宅基地分配和村、镇公共设施用地后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纳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纳入试点后的项目不得办理流转手续。
旧村改造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村集体复建物业用地经批准可申请纳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改造后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村民复建房经村民按程序表决后可申请纳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纳入试点后的项目不得办理流转手续。
经审批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含留用地)、经审批的集体土地性质住宅用地、依法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均可申请纳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总量控制:每年不得超过100万平方米
《方案》提出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实行总量控制,《方案》规定,至2020年,全市计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每年批准建筑面积按100万平方米控制。
记者了解到,政府委托单位、村集体、企业等主体可参与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运营租赁住房。参与运营的村集体或企业须经工商注册登记为住房租赁企业,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注册。
租赁管理:租房也安居最短签3年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利用建设用地建成的租赁住房依托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和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承租人须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应当事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并且经过实名认证。住房租赁企业须将出租房源的房屋信息如实录入,并可选择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发布。
《方案》要求规范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住房基本情况、租金、租期、租赁用途、违约责任以及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转租等内容,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预付租金的,预付的租金不得超过12个月,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鼓励当事人使用《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
《方案》还要求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对依法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护承租人的稳定居住权,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原题:《以90㎡以下中小户型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