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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阻击银行门口的资本大鳄:持股5%以上需事先核准(10)

2017-11-17 09:23:41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一)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审批或备案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要求开展关联交易的;

(七)未按要求进行股权质押管理的;

(八)不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九)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商业银行股东相关权利,包括表决权、提案权、处分权(质押或转让):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的;

(二)违规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

(三)拒绝向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信息以及迟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四)违反承诺或公司章程的;

(五)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

(六)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

(七)违规进行股权质押的;

(八)不配合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的;

(九)不配合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的;

(十)其他滥用股东权利或不履行股东义务,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股权管理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调整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监管评级。

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在履职过程中未就股权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的,最近一次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

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未按要求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或披露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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