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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需要对于电商"二选一"的霸权行为更有作为(2)

司法需要对于电商"二选一"的霸权行为更有作为(2)
2019-05-29 10:52:40 正义网

在此背景下,提出“二选一”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对于当前司法实践显然有着指导意义。司法需要对于“二选一”的霸权行为更有作为。一方面,对于能够确认拥有市场主体地位的行为人,则通过反垄断法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于电商强迫商家签订的“二选一”合作合同,也有必要确认该合同无效,让商家不必为霸王条款承担不公平的违约责任。

当然,司法毕竟只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滞后性。要在根本上取缔“二选一”这种对市场与消费者百害无一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须由法律作出更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值得欣慰的是,2018年6月初,国务院八部委局办联合制定的《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提出“从严处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行为”,其中并未严格限定平台的优势地位前提。

只有让市场主体在市场中有序竞争,才能倒逼经营者争相向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与商品。期待这种具有进步意义、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精神能够早日写进法律,让执法与司法在打击“二选一”的不当行为中更加于法有据,更加能够有所作为。唯此,市场才能得以荡清,消费者权益实现才能更加可期。

(责任编辑:任宪奎 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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