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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吃出头发获赔千元 法官:追责是消费者的权利

2018-09-04 17:13:16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当事人随后拍下了就餐支付小票以及有头发丝的那碗面的图片,并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但餐馆并不同意调解条件,宣称让当事人去法院走法律程序。

挂断与餐馆沟通的电话,当事人就去了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水红东表示,本案完全符合立案条件。

水红东介绍,就本案而言,原告作为消费者,被告作为经营者,原告确实到被告的面店吃了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认为在被告面店吃饭过程中发现了头发,他们有利害关系。原告的诉请在本案中明确为1016元。该案完全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论案件金额大小,法院都会走完整的审理流程,都会一样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原告援引这一条,要求一共赔偿1016元。在开庭前最后一次调解时,被告餐馆终于同意这一条件。

水红东说,消费者协会处理不了可以到法院来,到了法院不会再有后面的流程了,要么调解,要么判决。这个案件如果开庭,证据确实充分就要作出判决。现在司法公开,裁判文书都要上网。

虽然此案最终并没有进入庭审环节,但水红东法官表示,原告有权利保护意识,而选择追责是消费者的权利,这一方面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监督企业更加合法合规地经营。

他指出,消费者应依法积极维权,积极监督企业的各项经营行为,但在监督过程中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现在互联网比较发达,一些不懂的问题可以通过搜索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但最关键的是要有权利保护意识,如果没有这个意识,消费者过于软弱,经营者就会越来越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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