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消费 > 正文

超市售卖三文鱼亮明身份 超8成消费者不认可虹鳟

2018-09-04 09:14:27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超8成消费者不认可虹鳟

此前,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发布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中明确规定,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等。而对于预包装产品,新标准明确规定产品标签应标明鱼种。这一标准引发了消费者的强烈质疑,是因为其将淡水养殖的虹鳟鱼划入三文鱼的行列。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不少市民和网友对市场上三文鱼的来源充满疑惑,虹鳟鱼和挪威的三文鱼到底有什么区别,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大家均表示不清楚。

上海市消保委开展网络调查显示,73.46%的消费者喜欢并经常吃三文鱼;83.6%的消费者认为团体标准将淡水养殖的虹鳟鱼归入三文鱼是指鹿为马,误导消费者;73.43%的消费者担心虹鳟鱼被列入三文鱼类别后,企业会借此误导消费者。

在上海市消保委8月22日召开的公开讨论会上,对于虹鳟鱼是否属于三文鱼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主任陈舜胜表示,不赞成把虹鳟鱼列为三文鱼,中国农业大百科等书籍里,都没有将三文鱼的种类进行分类。“三文鱼”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既然是约定俗成,就应该保持原来的理解,没有必要扩展。

  中消协:团标制定应听取消费者意见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团体标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制定过程中应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定义,标准是需要有关各方面协商一致的,不仅包括企业、行业组织,也应该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以《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为例,其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选择权,但它的研制和发布主体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13家企业,企业可能会基于自身立场来制定有利于它自身的规则、标准,这是团体标准天然存在的特性,所以它更应当充分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消费者和消协组织的监督,听取消费者和消协组织的意见,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独立性。

“三文鱼团体标准和消费者所要消费的商品密切相关,所以消费者有权对其进行监督。”但这个团体标准在制定时没有充分听取消费者意见,在消费者提出大量质疑后,也没有用制定规则标准的方式进行改进,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种漠视。

中消协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能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引导和监督力度,不能让团体标准成为企业共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

关键词: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