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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认为,“使用3次以上不退费”“课程超过一半分文不退”这类退费条款,属于“霸王条款”。首先,这种条款是格式条款,由单方拟制,未与消费者协商。条款内容排除了消费者要求退费的权利,且免除了经营者自身退费的义务,按照消保法第26条及合同法第40条规定,条款应属无效。另外,条款中的提示条款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内容本身违法,对消费者而言不公平、不合理,是无效条款。
消费者目前正在家盒子望京中心办理退款手续,但由于家盒子方面坚持要先扣除所有课程总额的10%才能退还余额,消费者认为损失费过高,因此未在相关退费手续上签字,双方就这一问题仍在进行沟通。扣多少才合理?对于这个问题,李斌认为,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来讨论。就“定性”而言,案例中合同属于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以相互信任为前提和基础,不能强制履行。消费者因自身客观原因无法继续上课,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余额。不过消费者若要违约解除合同,家盒子作为守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就“定量”而言,假定扣除所有课程总额的10%才能退还余额的条款有效,还要面临另一个问题,即这种标准是否过分高于由于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而给家盒子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消费者认为这一标准过高,可以提出适当降低违约金标准。同时,在预付费式的消费方式中,消费者所预付的费用不代表经营者将来的实际收入,因此消费者与家盒子存在一定沟通协调的空间,使违约金降到合理范围,双方都能接受。
对于退费条款的合理性问题,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认为,对于这个退费条款的问题,对于这个案例,购买游泳课的前提是要成为它的会员,而它的会员是有家盒子这边定好了会员章程的,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参加了会员就必须得遵守章程,不可改动、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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