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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匡志成建议警方,可依据三点进行识别立案:一是签订合同明显不利于借款人,手续费、利息和违约金虚高;二是逾期认定严苛,如逾期一小时,即快速认定借款人逾期,并开始索要高额利息和违约金;三是伴随暴力催收行为。
左胜高补充道:“首先,套路贷属于高利贷的演化,通常有高利贷条款;其次,它往往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伴有欺诈、胁迫、要挟手段强索财物,而普通高利贷目标是获取高额利息;最后,它还通常采取签署车辆租赁、车辆买卖协议,达到强行占有借款人财物目的。”
除了警方立案难以外,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打击套路贷在司法诉讼方面,受害人也比较被动。
穆海龙认为,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需要依靠国家支持和尽快完善立法,监管部门可以加强监管,明确业务可开展机构资质、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业务流程、合同文本,并加大宣传,提醒市民注意防范。
左胜高则表示,面对套路贷高发现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细则,予以规制,一方面要加大对高利贷、套路贷和暴力催收的整治和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传统金融机构和持牌金融机构的供给侧,丰富金融服务产品,让普通群众真正享受到金融的普惠性和小微便利。
他分析称,普通汽车贷款是民事纠纷,而汽车套路贷涉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刑事犯罪活动。“法院应区分涉案的汽车贷款,是民事还是刑事。倘若在借款过程中通过诈骗方式强行占有车辆,或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审理的案件已经刑事立案的,也应中止审理先刑后民。”左胜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