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之声:我们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很多人到日本,一到机场就会发朋友圈,内容很可能是日本机场卫生间里的无障碍设施,非常细致。无障碍设施的完备,体现了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怎样的先进程度?我们应该如何学习?
陶跃庆:“无障碍设施是一个国家先进程度的重要体现,为整个民众服务是其根本宗旨。我印象最深的是,有一次到日本旅行,一个楼梯全部标有无障碍标识,我试着闭眼走,全靠触觉都能感觉得到它变化的方式。我想可能我们需要解决的也是,比如上台阶、卫生间等这种基本的标识问题;另外,除了法律等的相关规定外,还有加强管理。”
经济之声:我们国家关于公共场所保障无障碍设施的相关法律有没有?如果有,有哪些?这些法律法规能不能够适应当前的形势发展?
刘宏辉:“2012年,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一个文件,叫《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该条例其实有相对明确的一些规定,比如规定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计划以及组织实施;规定监管机构,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一些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作。另外,对于具体哪些机构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也有相对明确的规定,比如要求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的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这些都要设置无障碍设施。另外,要求一些新改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等也要有符合标准的服务设施建设。如果出现问题,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要责令进行改正。对于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置的,交通管理部门也要责令进行改正或者进行处罚。对于一些设施未完善或者有些需要维修的,要求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维护。
但今天来看,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这个规定,一方面,在现阶段有必要提升立法程序,因为严格意义来讲,国务院令属于一个行政法规,我认为最好上升到法律规定。第二,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的内容,比如,新建的工程没有无障碍相关的设施就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对于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予以惩罚,从而提高市民自觉维护无障碍设施的意识;对于一些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主体也应该进一步明确,建设相关档案,规定谁出现问题谁应该承担责任。
目前,法律是推动相应设施完备最有效的一个方式。同时,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不应当仅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要主动、有意识性地去关爱残疾人士,主动协助完善或者保护相应的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