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受损怎么办
【案例】
刘先生与B 公司签订合同,参加由B公司组织的欧洲多国深度游,合同同时约定旅行途中的税费办理事宜由B公司负责统一办理。在某国旅游途中,刘先生购买名牌手提包一个,价值近万欧元。此后,B公司导游在得知刘先生购买手提包后将税单收走,并称将帮助刘先生办理退税手续。在海关处办理出境退税时,海关工作人员发现刘先生购买的手提包未办理申报税款手续,以未申报纳税为由将手提包扣留。刘先生回国后,以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旅行途中的税费办理事宜均由旅行社负责统一办理,但旅行社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导致刘先生财产损失,据此要求B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本案中B公司应当对刘先生进行相应法律法规的提示,刘先生自身也应当对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自行进行了解。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承担办理税费相关手续的责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导游亦应对当地法律法规有足够的认知,并按照当地税费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但导游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导致的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
针对以上问题,对大家进行几点提示:
旅游者在出境旅游前可以做好准备,提前查阅攻略,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纳税制度和风俗习惯,带好翻译设备,记好使领馆联系方式,维护好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如相应损失确系因旅游经营者未尽其合同约定义务导致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相应责任人赔偿损失。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积极取证,提高证据意识。
合同履行不顺畅怎么办
【案例】
张先生与C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约定了C公司为张先生提供济南、泰安等五日游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崂山风景区大雪封山导致不能按原行程游览,双方在协商更换其他线路时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张先生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同时该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约定行程出发前五天崂山风景区即因大雪封山,无法开放,作为当地旅行社的C公司应当知晓相应情况,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张先生进行协商,但C公司并未就此事进行协商,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求增加其他项目费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