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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发商不得与电商合作收团购费,不得“零首付”卖房

2018-07-10 09:22:40      参与评论()人

《通知》规定了16条开发商不得出现的销售违规行为,开发商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不得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捏造、散布开盘售罄、封盘涨价、地王楼王、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不得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以下是全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8〕2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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