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个税改革来论|稿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之后税负问题要高度重视

2018-06-21 17:52:50      参与评论()人

在个人所得税制确立之初,稿酬所得一开始并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因为在中国,当时领取稿酬的群体主要是作家群体。过去,作者群体往往背靠作家协会,不仅有工资福利待遇,而且写作还有稿酬。对于可以获得工资福利待遇的中国作家体制,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曾经说,不能用国外的做法来说中国作家,国外作家有这样那样的保险,中国作家如果没有工资福利保障,得了病就付不起医药费。确实,不同的作家体制有不同的存在理由。稿酬所得,一开始未实行专门的优惠政策。这主要考虑到中国当时没有或基本没有不拿工资的作家。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的金鑫在1993年9月的一次关于税收工作和税制改革的讲话中提到,1985年的一个调查显示,当时中国不拿工资的作家只有巴金等8个人,而且,作家为创作而进行的采风等活动也是公费的。稿酬所得对于绝大多数作家而言,是工资薪金所得之外的一类所得,没有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待遇的必要。1987年1月1日开始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对象用的是“收入”,而不是“所得”,在税目设计上,区分了“劳务报酬收入”和“投稿、翻译收入”。“投稿、翻译收入”就是稿酬所得性质的收入。

时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从事写作的人不是专职在作协工作的作家或写作者。事实上,各行各业的个人发表文章和论著都可能获得稿酬。论著发表对于专业人士来说,往往意味着创新知识的获得,往往意味着个人为知识创新作出贡献,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莫不如此。即使是个人有工资薪金所得,对稿酬实行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更可体现国家对创新的鼓励。稿酬所得在税率30%的基础之上减征三成,即适用14%税率,就是国家在实施鼓励政策。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