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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

2018-05-22 13:46:5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投资者可申请同一证券公司不同托管单元间的转托管,不可申请

跨证券公司的转托管。境内托管证券公司不得为投资者办理跨证券公

司转托管业务。

其具体操作流程为:

(1)投资者向股份托管证券公司原营业部申请境内转托管;

(2)股份托管证券公司原营业部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通过交易报盘转托管方式进行委托申报;

(3)申报日次一 A 股交易日,投资者在转入营业部对应账户可查询转入股份余额。

(二)跨境转托管

H 股“全流通”试点期间,不提供跨境转托管服务。

三、非交易过户

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等所涉证券过户等,其申请资料按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登记与存管―深圳市场)要求提供。此外,当事人须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印花税署(网站:www.ird.gov.hk;电话: 00852-25943201)规定缴纳股票转让印花税或申请豁免股票转让印花税后,携带相关完税证明或豁免证明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非交易过户双方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如过入方尚未开立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应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 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境内机构投资者参照 A 股证券账户开立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其他投资者参照 B 股证券账户开立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其中《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证券账户开立”栏位应勾选“其他”并在括号内填写“H 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字样。相应的股份托管于试点公司指定的境内托管证券公司。

H 股“全流通”试点期间,不提供协议转让情形的非交易过户服务。

四、质押

H 股“全流通”试点期间,不提供质押登记服务。

五、司法协助

司法查询、司法冻结、司法强制过户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深圳市场-其他)及 H 股“全流通”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七章 公司行为

一、权益分派

(一)现金红利派发

现金红利由试点公司自行向投资者派发。

关键词:中国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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