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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

2018-05-22 13:46:59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试点公司申请境内交易委托简称应遵守以下规定:若香港市场中文证券简称不超过 4 个汉字(8 个字节),境内交易委托简称须与香港市场中文证券简称相同;否则,境内交易委托简称由试点公司于公司中文全称中选取不超过 4 个汉字(8 个字节)自行确定,但不得与其他境内上市公司的简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出现仅以行业通用名称作为简称等情形,不得含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内容和文字,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香港市场中文证券简称发生变更,试点公司应及时申请变更境内交易委托简称。境内交易委托简称为外汇申报的重要信息,未及时申请变更导致的相应后果由试点公司自行承担。

(二)确认《境内持有明细申报清单》

试点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深圳分公司在两个 A 股交易日内出具《境内持有明细申报清单》交试点公司签章确认。试点公司核对无误后,在该明细清单上签字、盖章并反馈深圳分公司。经试点公司签章确认的《境内持有明细申报清单》为深圳分公司办理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的最终依据。

(三)领取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完成证明

试点公司签章确认《境内持有明细申报清单》后,深圳分公司完成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并向试点公司出具《境内持有明细初始维护完成证明》。

(四)股份上市流通

试点公司须在股份上市日期前,告知境外代理券商相关股份的境内交易委托代码及简称、上市日期等信息。并告知投资者,境内交易委托代码及简称仅用于 H 股“全流通”试点股份卖出指令的申报,及相关 H 股行情的揭示。

试点公司须在确定股份上市日期并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后,向深圳分公司提交《H 股“全流通”业务申请单》和相关公告,告知股份的上市日期等信息。提交时点须不晚于股份上市日期前五个 A 股交易日。

《H 股“全流通”业务申请单》模板可于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下载。

第六章 境外上市股份境内持有明细的变更维护

一、交易卖出

交易卖出后的持有明细变更,参照本指南第八章“一、清算交收”。

二、转托管

(一)境内转托管

关键词:中国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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