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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从业者行为,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拟出台出租车业自律公约

2018-05-12 22:19:3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第九条 网约车企业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拟开展的奖励、补贴及优惠活动规则。

第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依法开展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抵制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同时提供的相关服务协议条款,其内容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存在任何误导性、强制性、欺诈性消费条款。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对于涉嫌存在殴打乘客、毒驾、酒驾等恶性行为的驾驶员,应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有保障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不应使用相关信息进行非法牟利;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应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应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及顺风车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时,坚决保障政府指令或社会急需的运力供给,各类服务一律不得涨价。

第三章 公约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将在相关媒体通告批评,并将逐步建立行业诚信经营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公布,同时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多次严重违反本公约的,提请建议行业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二十条 本公约按照《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行规行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秘书处起草,报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承诺书(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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