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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从业者行为,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拟出台出租车业自律公约

2018-05-12 22:19:3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空姐遇害案”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特别是如何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的问题,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第一财经记者从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获悉,该协会已拟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公约(讨论稿)》和《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承诺书(讨论稿)》,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会长王丽梅表示,制定服务自律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秩序,构建行业良好营商环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提升行业社会治理水平。

根据《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公约(讨论稿)》,公约所指的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出租汽车企业应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营运资质要求,提供服务的驾驶员符合从业资格要求,并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自律公约(讨论稿)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承担运输主体责任,为驾驶员和乘客购买足额保险,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应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同时提供的相关服务协议条款,其内容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存在任何误导性、强制性、欺诈性消费条款。

自律公约(讨论稿)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对于涉嫌存在殴打乘客、毒驾、酒驾等恶性行为的驾驶员,应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对外公布。出租汽车企业有保障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不应使用相关信息进行非法牟利;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应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自律公约(讨论稿)提出,对于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将在相关媒体通告批评,并将逐步建立行业诚信经营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公布,同时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多次严重违反本公约的,提请建议行业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质。

《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承诺书(讨论稿)》详见附件。

5月11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表的题为《检验网约车发展的标准是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的评论称,网约车企业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必须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依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努力提升服务,让乘客出行更安全便捷,让司机工作更有尊严,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附: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公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出租汽车行业良好营商市场环境,助推行业融合发展,抵制不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三条 本公约以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形象,提高服务水平,规范行业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为宗旨,是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自觉遵守本公约。本会相关会员单位应模范执行本公约。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主动接受并配合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合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网约车企业平台数据应接入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实时传输运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符合营运资质要求,提供服务的驾驶员符合从业资格要求,并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承担运输主体责任,为驾驶员和乘客购买足额保险,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网约车企业应公开派单算法和动态加价机制,对于本企业平台注册的所有车辆,不使用歧视性派单和定价规则,不误导、强制、欺诈消费者。

第九条 网约车企业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拟开展的奖励、补贴及优惠活动规则。

第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依法开展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抵制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同时提供的相关服务协议条款,其内容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存在任何误导性、强制性、欺诈性消费条款。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对于涉嫌存在殴打乘客、毒驾、酒驾等恶性行为的驾驶员,应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有保障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不应使用相关信息进行非法牟利;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应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应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及顺风车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义务,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时,坚决保障政府指令或社会急需的运力供给,各类服务一律不得涨价。

第三章 公约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将在相关媒体通告批评,并将逐步建立行业诚信经营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公布,同时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多次严重违反本公约的,提请建议行业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二十条 本公约按照《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行规行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秘书处起草,报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承诺书(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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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胥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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