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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资管新规八处重要修改:哪些变严厉了,哪些变缓和了?

2018-04-28 09:28:05      参与评论()人

六、产品投向比例限制预留时间调整

在资管产品投资比例的要求上,也进行了一定的政策缓冲。比如原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而正式稿增加“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七、资管产品分级放松

在正式稿中,“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而征求意见稿还多出两种不得分级的资管产品,包括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八、非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智能投顾

正式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加上了“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基本堵死了非持牌机构以智能投顾为噱头,通过互联网招徕公众投资者的途径。无牌照,无智能投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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