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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资管新规八处重要修改:哪些变严厉了,哪些变缓和了?

2018-04-28 09:28:05      参与评论()人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式稿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但央行也表示,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

三、约束机构界定外拓

首先是在资产管理业务对应机构的界定上,正式稿将其外延进一步拓宽,从“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扩充为上述机构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并在醒目处增加一条要求——“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此外,明确虽然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但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但是正式稿也划清界限,不适用于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

四、合格投资者门槛变化

原先对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是“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正式稿修改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也就是说“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这一项达标,再加上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也属于合格投资者。

五、标准化债权资产明晰定义

在征求意见稿中,定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为“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而在正式稿中,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为此直接给出了满足定义的几个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即为非标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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