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解析资管新规八处重要修改:哪些变严厉了,哪些变缓和了?

2018-04-28 09:28:05      参与评论()人

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正式稿)正式发布。相比征求意见稿,虽然“去杠杆、去刚兑、去通道”的目标一致,但细节略有松动,比如除了过渡期合理延长一年半之外,还对资管产品净值化后的估值法做了一定的修改,由全盘以市值计量转为允许部分以摊余成本计量。但也有收紧措施,比如明令禁止非金融机构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澎湃新闻梳理了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的8个重要修改之处如下:

一、过渡期延长

业界最关注的莫过于业务调整的期限有多长。根据正式稿,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而征求意见稿原本定为2019年6月30日,也就是延长了一年半。

正式稿称,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原因是为确保平稳过渡,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

二、净值化产品估值给予回旋余地

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资管产品的净值生成,而做此修订的目的是降低银行理财产品净值的波动性。根据征求意见稿,“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而在正式稿中,列出部分例外情形,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正式稿显示,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

    点击加载更多相关新闻
    没有更多相关新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