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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对比”资管新规:18项大改,刚兑与净值管理严于意见稿

2018-04-28 09:05:0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5、《资管新规》增加“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6、《资管新规》删去“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此外补充“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7、关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资管新规》相较征求意见稿改动最大。对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资管新规》增加:“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删去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表述。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 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

8、对于公募产品,《资管新规》增加“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增加“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9、《资管新规》删去“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10、《资管新规》增加“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刚兑与净值管理新规更严格

11、关于打破刚性兑付与净值管理,《资管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改动幅度较大。《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是,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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