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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对比”资管新规:18项大改,刚兑与净值管理严于意见稿

2018-04-28 09:05:0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终于来了,晚上要好好学习理解下,今天刚定下的一单业务好像做不了了。”资管新规落地后,某国有大行分行同业部门相关负责人感叹到。

4月27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挂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

靴子落地,第一财经记者仔细对比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后发现,出现较大变动的条款共18条,其中,打破刚性兑付与净值管理变动较大且正式稿更为严格。

非标投资者会部分回到银行存款体系

1、对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资管新规》新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类型”。

同时增加“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2、《资管新规》增加“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3、《资管新规》增加“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此外,《资管新规》改动还包括: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4、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也至关重要,《资管新规》追加了“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资管新规》删去“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但同时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由此,在《资管新规》的新导向下,将严格区分合格投资者和非合格投资者,这从本质上利好银行。奥纬咨询大中华区金融服务部联合主管盛海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未来非标投资者会部分回到银行存款体系,尤其是降低债权类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以后,他们可能进入债权的非标投资,成为合格投资者。”

5、《资管新规》增加“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6、《资管新规》删去“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此外补充“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7、关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资管新规》相较征求意见稿改动最大。对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资管新规》增加:“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删去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表述。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 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

8、对于公募产品,《资管新规》增加“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增加“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9、《资管新规》删去“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10、《资管新规》增加“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刚兑与净值管理新规更严格

11、关于打破刚性兑付与净值管理,《资管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改动幅度较大。《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是,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对比征求意见稿,《资管新规》有较大变动,也较征求意见稿宽松。《资管新规》提出部分情形下可继续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比如资管产品为封闭式,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等。按照十八条部分非标资产可采取摊余成本法估值,有助于存量非标项目正常运转。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此《资管新规》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

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第四,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过渡期延至2020年底

12、《资管新规》删去“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资管新规》增加“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13、对于统一负债要求,《资管新规》删去“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警戒线的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14、针对私募产品,《资管新规》删去“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与“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两项表述。

15、关于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管新规》增加“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16、对于人工智能,《资管新规》也有较大变动,增加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

此外《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

《资管新规》还增加了“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删去“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开发机构应当诚实尽责、合理研发智能投顾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不得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如存在过错,金融机构有权向开发机构进行损失追偿或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对于过渡期,《资管新规》指出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资管新规》规定,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此外增加“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

18、《资管新规》规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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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洁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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