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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热议上海金融法院:互联网金融案件应纳入管辖

2018-04-27 09:40:3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说,上海设立金融法院整体上有利于审判的专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解决近年来不断增多的且日趋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有利于探索和完善金融领域的司法裁判机制,更有效、更精准地打击金融领域的经济犯罪,也有利于巩固上海金融中心的地位。

委员建议案件管辖范围要适应实际

按照《草案》,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具体包括:1.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2. 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3. 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刘振伟委员说,在设计的案件管辖范围共四项,第一项是金融借款,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借款、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借款,都应当包括在内。不太明确的是,现实中大量发生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借款,在不在管辖范围?还有农村的几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了资金互助,资金互助的借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借款,在不在管辖范围内?

“设立金融法院是改革探索,改革有导向性和示范效应,建议把案件管辖范围进一步界定清楚。案件管辖范围适应实际需要,能够有效解决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就达到了改革的初衷。”刘振伟委员说。

刘新华说,金融案件的种类很多,新的案件形式也不断出现,范围还可能扩大。(《草案》)没有全部涵盖现在的金融范围和金融种类,比如互联网金融就没有。因此,以高院司法解释的方式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随时对管辖范围进行调整是可行的。作出司法解释应随时进行,不要一个解释出来多少年不调整,这样对打击金融犯罪的制约是很多的。

“另外,金融案件管辖列了九类,但就现实来讲缺少信托、外汇、互联网金融,能不能把这些在第一次司法解释就涵盖进去,不能设了一个金融法院只是负责传统金融案件的受理和审判,新的东西甩一边了。”刘新华说。

李晓东委员说,金融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交易的方式、模式、途径、品种等等层出不穷,过去我们拿一个存折、拿一个银行卡就行了,现在手机上、网络上的各种都有,对金融法院将来审理案件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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