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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法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路径

2018-04-12 09:30:05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第三步:针对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如果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或者被给予强制许可的专利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那么该强制许可自动终止。但如果专利权人认为在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那么专利权人也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并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及相关附加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除另有指定的外,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决定。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做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被许可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本质上属于行政决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制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但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利,被不当行使也会导致我国药品可及性、仿制药行业健康发展乃至公共健康状况面临一些“专利荆棘”。在我国社会各界已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形成共识的背景下,希翼在后续的仿制药行业发展进程中,社会各界能够勇敢地拿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这一“利剑”,斩断阻碍我国的药品可及性、仿制药行业健康发展乃至公共健康状况的一些“专利荆棘”。

(作者系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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