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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法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路径

2018-04-12 09:30:05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第三类主体: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专利法规定,在我国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情况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在本次《意见》中,负责仿制药供应保障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主体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即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但与第一类提出主体不同的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是建议权。

第四类主体: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或前一专利权人。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51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但是,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前一专利权人也是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

三步审查程序

目前我国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审查实际上包括三个审查步骤,第一步是针对是否授予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第二步是针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第三步是针对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一步:针对是否授予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审查程序。

如果提出的主体是第一类、第二类和第四类主体,该主体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附加文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证据、相关行政或司法裁判等。如果提出的主体是第三类主体,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议文件形式一般为公文,且只需列明相关事项及强制许可必要信息即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强制许可请求或建议的,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一般而言,专利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如果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经审查认为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做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步:针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由于第一步审查程序并不包含使用费的内容,因此实际上在第一步审查程序之后双方当事人是有自行协商以确定许可使用费的机会和空间的。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及相关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除另有指定的外,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并自做出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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