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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上市破冰,A股将迎更多创新潜力股(3)

2018-04-02 09:25:51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修改后,增加一项为“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在此前法律条件之下,“四新企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独角兽”企业上市依然要满足上述盈利门槛。但是突破这一点,早在监管层的改革考虑之中。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就曾透露,改革IPO办法可以为亏损企业上市创造条件。他曾表示,现行《证券法》的表述是“有盈利能力”,而不是指盈利本身,“这里面还是有空间的”。在他看来,对于未盈利企业在A股上市,与之相关需要修改的,其实是两个IPO办法,而这一点是比较迫切的。

修改IPO办法可以对盈利规模等具体指标作出修改,但是股票发行制度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涉及到上市、交易、退市,也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能否合理有效运行。作为资本市场根本大法,《证券法》修法依然会继续推进。

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3月12日的介绍,全国人大“将密切关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授权实施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证券法》修订草案”。

根据证监会上周五宣布的立法计划,今年证监会将制定修改规章类立法项目32件,其中15件重点项目力争年内出台,其余17件将抓紧研究、择机出台。同时,证监会表示,还将配合推进《证券法》的修改。

虽然《证券法》修改尚无准确时间表,但此前有关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已经延长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在授权之下,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没有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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